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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山区农村婚姻状况

——留坝县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留坝县人民法院位于秦岭南麓腹地,山高路险,地广人稀,是典型的山区农林业小县。农业人口占全县人口的90%以上。近年来,我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农村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据留坝县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来看,2004-2006年的农村离婚案件数量分别占当年所收离婚案件的82%、85%、86%、87%。形形色色的离婚现象,已经给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审判农村离婚案件的经验,近日,留坝县人民法院对2004-2006年以来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进行了专题研究。
  一、农村离婚案件在实体方面的新特点
  1、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在农村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2004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的60%,2005年占64%,2006年占69.2%。
  2、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要高于男性。这在我院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2004年受理的61件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有37件,占60.6%,2005年受理的39件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的有24件,占62%,2006年受理的43件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有31件,占72%。
  3、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相对比较集中,多分布在春节前后。因为现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比较多,按照惯例春节前后为打工空挡期。大多数因为长年在外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会趁此机会提起诉讼,以便自己以后在外寻求新的感情和归宿。2004年春节前后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占当年的28%,2005年占28.4%,2006年占30%。
  4、离婚案件当事人年轻化,结婚时间相对比较短。据抽样调查,2004农村离婚平均年龄为24岁,2005年为25岁,2006年为27岁。统计时还发现,在离婚时间方面,结婚不到一年离婚的占3%,结婚1-5年的占30%,结婚5-10年的占25%。
  5、山区农村婚姻中还有违法现象的存在。2004年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未登记即同居的占4%,2005年占4.3%,2006占3%。农村中仍然存在先按照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现象。此外在审理中还发现稍微偏远的地方有换亲、近亲结婚的案件存在。
  二、农村离婚案件在程序方面的新特点
  1、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案件逐渐增多。2004-2006年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为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送达文书的案件有16件。
  2、不按举证期限及程序举证。我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和通知当事人来应诉时均书面告知其举证期限。但是因为婚姻案件牵涉感情问题,很少有人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开庭的时候当事人往往有许多的争议,但因无证据或者错过举证期限而得不到支持。此类案件占33%。
  3、提出过错赔偿的案件少。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婚姻生活具有的隐私性使得过错赔偿举证困难,加上农村当事人维权意识淡薄,在离婚中无过错方提出要求过错赔偿的案件特别少。有的虽然提出了过错赔偿,但是又由于证据不充分而得不到法院支持。我院2004-2006年所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提出过错赔偿要求的只有3件,且都因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而被法院驳回此项请求。
  三、农村离婚案件出现新特点的原因分析
  1、在山区农村中,青年男女结婚的显著特点就是双方一般是经人介绍相识的,这种相识大多还停留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阶段。双方婚前的接触比较少,没有进行深入的交往就登记结婚。这样的婚姻因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短而导致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等原因往往经受不住磨合期的考验,互相不能容忍对方的缺点,致使婚姻失败。
  2、改革开放以后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年男女涌入城市打工增加自己的收入。打工生活开阔了他们视野的同时,也影响着他们的思想。这对农村的家庭稳定带来一定的冲击。外出务工家庭无论是单一外出还是轮流外出,都使得夫妻二人难以相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天长日久婚姻就会变得脆弱,经不起外界的冲击。一些农村青年外出之后留恋外面的生活和条件,产生婚外情,导致原来的婚姻破裂;还有的出去打工之后杳无音讯,对家庭孩子不闻不问,致使留守一方提出离婚。
  3、山区农村中,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夫妻一方患有不孕不育难以根治的家庭,最后离婚的情况比较多。并且这种离婚往往会得到父母或者近亲属的鼓励和支持。此外,婚后女方生育女孩,使母女在家中受到歧视引起家庭不和,矛盾激化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也比较常见。
  4、现在农村年龄在22-28岁之间的青年男女离婚的比较多。他们大多是中国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独立生活能力比较差,对家庭的感情责任感比较低,对父母的依赖性比较大。这导致他们婚后常常会为生活琐事争吵,争吵之后不会换位思考,长此以往夫妻感情慢慢淡薄最后离婚;还有的青年夫妻婚后过度依赖父母,使父母插足到夫妻之间。两代人在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距容易引起夫妻一方的不满,长此以往因为与长辈的关系处理不好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5、家庭暴力也是引起农村离婚的重要原因。在山区农村中,男权思想还是比较重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着高姿态,一旦妻子作出不合要求或者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殴打。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法制意识又淡薄,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敢声张,默默忍受。长此以往,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也就更加的频繁。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6、夫妻一方中有如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导致离婚的在农村中也比较多见。山区农村中的娱乐项目还是比较少的,村民们在空余时间常以打牌为乐。但是如果加上了金钱作为筹码,单纯的娱乐活动就会变成赌博。有的家庭中夫妻一方赌博上瘾之后常常彻夜不归,不事生产,对家庭和孩子漠不关心,引起一方不满从而导致离婚。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1、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判结合的职能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框架,注重作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力挽回每一个家庭。努力做到“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理清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状况,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和离婚原因,做到“对症下药”。以法析理、以情动人,对能够和好的夫妻尽量让其团圆。而对于婚姻中出现的外遇等问题,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办案法官要贯彻“司法为民”理念,用心处理好每一件离婚案件。
  2、政府机关也要加强职权干预。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相应的也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虽然婚姻的维持是一个家庭内部的事情,但是政府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利用其公权力对民众进行一定的干预,保护在婚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妇联、乡镇政府、基层民调组织等都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对婚姻家庭纠纷给予充分的重视,帮助人民群众保持家庭的和谐稳定。 3、加强《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观。法院应该充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宣传工具,宣传法律法规。也可以在乡镇举办法制宣传班,通过宣传法律来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法院的法官们应该多走向田间地头,向广大的农民群众宣传我国的婚姻法律规范,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的婚姻家庭是文明社会的基石。以此来营造更多的幸福家庭。
  4、当事人要转变观念、强化素质,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山区农村中受传统观念影响妇女读书比较少,因此在家庭中女方一般处于弱势,对于象家庭暴力、丈夫在外搞外遇等问题没有清醒的认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在离婚诉讼中不懂得提出过错赔偿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农村中农民的收益主要来自承包地,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很少能见到女方主张自己的承包地权益,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一无所有。因此除了加强法律宣传外,当事人自己的维权意识也是很重要的。
  5、宽容是幸福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一起生活,因为生活琐事争吵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常见现象,双方应该找到问题的原因之后冷静的处理。离婚同结婚一样,是人生的重大抉择之一,不是争吵之后冲动的结果。夫妻之间要相互体谅,有矛盾不要一味指责对方,多从自身找原因,这样夫妻生活才能长久幸福。


 (作者:留坝县人民法院 王建芬)


添加日期:2008-6-12 16:25: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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