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人民法院在此任务中的作用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目前,正是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维护社会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治安秩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并保护公民各项合法权利,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形式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人民群众对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关注和要求,超过以往任何时期。这使法院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和严峻考验。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践看,各种矛盾集中反映在各类诉讼案件上,尤其反映在刑事审判工作上。
一、刑事犯罪现状、特点 1、犯罪总量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以2004年至2006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刑事案件数量看,2004年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1296件;2005年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1284件;2006年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1204件(如图一)。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侵犯财产性犯罪虽有下降,但仍是危害社会的主要因素。通过对近年来刑事犯罪类型的分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始终占据首位,侵犯财产类犯罪位居第二。其余依次为破坏经济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类型。2003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侵犯财产型案件519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型案件673件;2004年,共受理侵犯财产型案件385件,占当年度收案的30.39%,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型案件596件,占47.04%;2005年,受理的侵财型案件降至356件,占当年度收案的29.97%,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降到516件,占43.34%,2006年,受理的侵犯财产型案件降为359件,占当年度收案的31.0%,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型案件461件,占39.81%(如图二)。
3、犯罪手段残忍狡诈且向智能化发展。许多犯罪分子特别是侵财案件的犯罪分子采取蒙面入室等更加隐蔽、巧妙伪装的作案手法,并且善于利用科技手段和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有的犯罪分子在入室抢劫中见人就杀,“不留活口”导致“满门抄斩”。 4、民事纠纷、家庭纠纷激化引起刑事案件多有发生。许多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起因非常简单,仅因一点小事而不计后果,或邻里之间相拼,或以血还血,铤而走险,酿成血案。以被告人张海生故意杀人、被告人丁文彦帮助毁灭证据一案来讲,被告人张海生只因平时儿子不给其买肉吃而与之发生纠纷,后矛盾激化将其子杀死而被处刑。 5、农民犯罪持续上升,犯罪人数居各类犯罪人数之首。 在近多年犯罪中, 农民犯罪人数居各类犯罪人数之首。2004年审理的1219人犯罪中,农民犯罪为920人,无业人员为96人,工人45人,国家工作人员25人; 2005年审理的1166人犯罪中,农民犯罪为874人,无业人员为103人,工人48人,国家工作人员17人; 2006年审理的1055人犯罪中,农民犯罪为754人,无业人员为107人,工人50人,国家工作人员14人(如图三)。
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的犯罪人数中,农民犯罪总数为2548人,占所有犯罪人数的74.1%。 6、传统犯罪案件比较多,犯罪类型结构无明显变化。由于本市经济相对落后,新型犯罪案件特别是金融方面的新型犯罪案件少,犯罪仍停留在传统侵财型和严重暴力型案件上,如抢劫、盗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2004年至2006年全市共审理抢劫527件,盗窃607件;故意伤害1439件;故意杀人154件(如图四)。
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类具体的犯罪中,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分别占据第一、二、三的位置。在侵犯财产的犯罪中, 盗窃罪、抢劫罪位居榜首;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位居前列。 7、重型犯数量总体无明显变化。2004年,在生效判决中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1人,死缓20人,无期徒刑22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0人;2005年,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7人,死缓23人,无期徒刑14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5人;2006年,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6人,死缓19人,无期徒刑12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3人,2004年至2006年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54人,死缓62人,无期徒刑48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68人(如图五、六)。
8、贪污、受贿等职权犯罪案件有增无减。200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贪污案件79件,其中副县级以上为3人;2005年,共受理贪污案件108件,其中副县级以上为8人;2006年,共受理贪污案件80件,其中副县级以上为3人。 9、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这在侵财案件中多有体现。2004年在生效判决罪犯中,判处18岁—25岁以下青少年人犯为246人,不满18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为119人;2005年,判处18岁—25岁以下青少年人犯为232人,不满18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为98人;2006年,判处18岁—25岁以下青少年人犯为215人,不满18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为85人。从青少年犯罪发展趋势看,犯罪年龄愈来愈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并且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为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青少年犯罪低龄化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图七)。
10、“两劳”(即劳改和劳教)人员重新犯罪率上升。近年来,“两劳”人员重新犯罪问题严重。公安机关也提出劳教效果不明显,大多数被劳教人员出去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干违法事情,其中因吸毒、贩毒而多次被劳教的最多,劳教相比劳改而言缺乏威慑力。劳改人员再次犯罪多为侵财性犯罪。“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是否刑罚公正的问题,也有社会环境因素,特别是行刑效果和环境非常重要。监狱或劳改农场与社会整体环境隔绝,被改造犯罪整日面对的同样是各色罪犯,人格和心态容易受到扭曲,导致出狱后难以融入社会环境。同时,不少罪犯主观恶性和报复社会的心理都很强,出狱后容易相互勾结,再次犯罪。如被告人付永庆、付强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就是因为不满一、二审法院判决而出狱后想报复案件承办法官,后因持枪打死他人又拒捕、枪击民警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 刑事犯罪现状的原因分析 1、 长期“严打”整治取得一定成绩。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的首要职责。一直以来,全市法院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围绕创建“平安汉中”,始终把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型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严打整治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今后,我们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积极参与“平安汉中”建设和依法治市活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为安全不仅仅是一种心理感受,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活质量,而检验这种生活质量的最直接标准,恰恰正是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安全感的提升。 2、市场经济的发展给社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副作用。其一就是使各种犯罪侵占的领域越来越多,犯罪的智能化超过以前任何时期。而在各种交易过程中经济犯罪形态也日益复杂,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商业贿赂、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利用金融机构犯罪或金融机构本身犯罪新的问题不断出现,这就要人民法院在一定时期高度重视这类犯罪,因为这类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具有高学历或是政府工作人员,反侦查手段厉害。同时,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虽不及侵犯人身安全犯罪,但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好,往往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党和政府机关的不满。 3、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控制具有抑制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力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运行机制不稳定、社会结构的融合度不高,从而出现社会控制弱化和失调的情况。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原有社会中防止犯罪的一些规范和机制削弱并且在逐渐失去约束力,不再具有引导与制约社会行为的功能,而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社会规范尚未建立或虽已建立但还不具约束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但由于立法滞后以及执法环境不佳的原因,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对犯罪控制力的弱化。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法律上的不完备,对一些新出现的犯罪行为,因缺乏明文规定的罚则不能及时、准确、合理地定罪量刑,以致影响了对这些犯罪活动的打击与惩治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而执法犯法、纵容犯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直接影响着法律控制力的效能。 4、不正之风和不良文化是犯罪滋生、蔓延的温床。目前,我国以贪污受贿为代表的职权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污染社会风气,它不仅使国家和公众利益受损,而且破坏既有制度和各种规则并导致社会运行状态的恶化。对于公众来讲,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大量出现,使得他们对于政府和各种政策的信任程度及遵从度下降,不仅各种政策受到人们的怀疑以至不满, 社会赖以存在的健康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受到侵害,出现了道德滑坡、公民意识淡漠和责任感缺乏等现象,表现在行动上,则是各种反社会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加。可以说,权力腐败行为为违法犯罪提供了不良的文化氛围。另外,由于大众传媒对巧取豪夺、挥金如土以及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喧染,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起着导向和暗示的作用。这种不良影响也因大众传媒形式的多样,内容的丰富和受众的广泛,而使其消极效应极为显见。 5、道德观念和主流价值判断异化造成。现代化的过程也是观念更新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改革是经济关系、社会结构的变化,但在实质上是思想观念的改革。社会现代化过程带来的价值危机感是一种普遍现象。在社会转型阶段,带来利益结构的分化和重组,由此产生的相对贫困普遍化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失衡。这种心理失衡突出表现为相互盲目攀比。全社会范围内的攀比,并且演化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是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特有现象。当一个社会由人为的平等进入自然的不平等时. 事实上的差距以及与意识、情感和道德的不适应是产生攀比性社会心理的根本原因。在这一过程的初始阶段,富有阶层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成为社会的时尚,高档消费品成为荣誉和地位的象征,超出购买力追求高档消费品则成为一般家庭的苦恼。当这种被强烈剌激起来的金钱欲通过正常手段得不到满足时,一些人就可能通过非法手段来满足,使他们的被剥夺感得以补偿。这种状况使财产犯罪迅速增加,并且越来越多地与暴力犯罪联系在一起,以劫财为目的的杀人案件、抢劫犯罪、抢夺犯罪大量增加足以证明这一点。同时,针对社会的带有报复性和发泄性的犯罪将逐步增加。 如危及公共安全的爆炸、放火、投毒等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6、经济的发展影响到的不仅是城市,农村也在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使得农民特别是中青年农民严重心理失衡。他们长期生活在相对稳定封闭的农村,虽然贫困,但不会盲目攀比。当改革之风吹到农村时,他们惊讶于城市的繁华外,更因自身的贫穷感到自卑。于是,急速揽财成了他们生活的动力,而一旦这种迅速发展的发财致富的高期望值的美梦为现实打破,更加容易通过非法手段去获取财富。 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必须把化解矛盾纠纷放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中来,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的部署中来,追求全面、动态、可持续的稳定,追求创造中的和谐,发展中的和谐,稳定前提下的和谐。
三、建议和对策 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第二年,也是创建“平安汉中”的第二年。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市中级法院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方针,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我市“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实现在陕南率先突破发展,创建“平安汉中”,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转变司法理念,将审判职能转变到服务大局上来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之中。所谓社会转型是一个价值更替、秩序重构和文明再生的过程,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承继以往优秀传统、解决当前现实问题、规划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时期。这是我国法治建设无法脱离的时代背景,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刑事法治必然面临的一系列冲突和抉择。特别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刑事法治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发展之间要呈现互促互动的良好势态,就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转变司法理念,具体而言,就是要克服和纠正长期以来,司法工作重规范轻救济,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倾向和习惯性做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公权力和私权利、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强化民本意识,弱化职权意识,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由权力行使者向司法服务者转变,倾心打造“服务型”法院。最重要的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拓宽审判职能,从现代化法院的构建中开辟审判工作的新局面。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机制和体制创新的内容、目的和方向,也为人民法院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找到了落脚点。其中“公平与正义”是人民法院永恒和追求和不竭的动力。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审判运行机制,实现人民法院机制和体制的创新,扩大司法服务的效果,真正作到让审判工作为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确保社会安定有序,营造和谐社会,必须拓宽维护稳定的思路,坚决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汉中市和谐社会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确保无辜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对失足青少年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尝试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司法保障的基础。 便民,也是和谐之声一个不可缺少的音符。发挥审判职能,就要按照便民化、规范化、信息化标准,推进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基层法庭要充分把握贴近群众的优势,结合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将法制宣传融入到每一纠纷案件的处理之中,继续完善速裁程序,推广裁判文书电子签章,充分体现方便、快捷。同时,加强对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口头告知,防止告知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对经济却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实施缓、减、免收诉讼费等司法救助措施,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努力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法院工作各个环节。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为更好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市法院近年来的刑事案件中,民事纠纷引发犯罪、亲属间犯罪、泄愤犯罪、心理扭曲犯罪案件持续上升,法官在办理案件时经常有感于可惜与遗憾。而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贫困或交通不便山区,人民群众长期生活在封闭的农村山区,对外界了解甚少,法律知识更是欠缺,有了一点小矛盾就要以武力解决,以血相拼,最终酿成一幕又一幕悲剧。所以,我们应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不仅要通过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更要将法送到田间地头。去年的“千名法官携卷下乡”和今年的“千名法官携卷下访”就是很有意义的送法活动。办案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用典型案例讲解法律,使群众更直观、生动的了解法律。 (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完善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鉴于这类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处理过程中应慎重对待。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争取更好的矫治效果,有效防止重新犯罪,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再者,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促进犯罪的改造与自新;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六)关注刑释解教人员的进一步改造情况,力争减少重新犯罪。 目前,我们对罪犯的刑罚制度,主要是以监狱的监禁式教育改造为主。一些服刑人员因长期在封闭的监狱,出狱后难以融入社会,生活无着落,加之其他人的歧视与漠不关心,心理极易产生扭曲,往往又重操旧业,再次走进“牢狱之门”。 肖扬同志曾说过“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不能因一次犯罪而将一个人彻底否定,更不能因彻底否定而将其再次送入牢狱之门。所以,不仅要重视对罪犯在监狱的改造表现,更要在罪犯出狱后给予及时引导和帮助,使其尽快进入社会角色,开始新的生活。目前市有关部门筹划的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制度就是针对此类现状而建立的,全市法院将积极配合其他部门落实这一措施,搞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再教育和安置帮教工作。同时,我们希望通过这一制度,社会能主动接纳刑释解教人员,也使刑释解教人员能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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