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案件引发的思考
在宁强县法院巴山法庭工作期间,承办了一起离婚案件,其实案情很简单:禅家岩乡张女与李男婚姻关系早已破灭,更谈不上有什么夫妻感情,从法律角度讲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可是案子办起来很棘手,该案被告,也就是男方坚决不离婚,声称如果判决离婚就在法庭自杀,或与女方同归于尽。为防止发生恶性事件,我多次给双方做工作,但女方心意已绝,致使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在与男方的谈心交流中,我深切地感受到了一个弱者的无助与无奈,他把我当做倾述的对象,述说着自己的伤心事: 法官,说起这事来,很丢人的,请不要把我看做没有骨气、死皮赖脸的人,我确实有不得已的苦衷。 法官,我这个女人确实不是个东西,她外出打工还不到一年,就看不上我了,想把我甩了,没门!除非我死了。这个骚娘们,孩子都十岁了,还和别的男人相好,开始她还不承认。一次,我截获了一封情书,里面的话太肉麻了。另一次,我听说她和某某在一起,我去找,一个男人掐住我的脖子恶狠狠地说:“老子不管她是不是你老婆,她现在乐意跟我,滚出去!”论气势、论力气,我都不是他的对手,真是太丢人了,我不得不象狗一样落荒而逃。既便如此,她不但不知羞耻,反而对我更加不在乎,动不动就说:“我和别人好了,就是看不上你”。我没办法,只能规劝她,求她,后来也只好顺着她。更可恶的是,她还向法院起诉要和我离婚。 说实话,法官,我和老婆虽有夫妻之名,却没有夫妻之实。近年来,她碰就不让我碰一下,我这个做丈夫的也够窝囊的。但我有太多的无奈和无助,我不能离婚,我也知道:“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强扭的瓜不甜”这些道理,可在我们那个人多地少、穷山恶水的地方,有很多现实问题使你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 摆在眼前的第一个难题是:如果离了婚,就不可能有重新结婚的希望了,意味着我的后半身会一直打光棍,一个男人没有女人这算啥日子!我老婆是对不起我,她生活不检点,招蜂引蝶,水性杨花。但也怨我没能让她过上好日子。可话又说回来,别看她现在有几分姿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老珠黄,没有吸引男人的本钱了,慢慢就不花心了,就会重新回到我身旁。如果和老婆离了婚,象我这种年龄偏大、离过婚的、没钱、没本事、没房子的人,哪个女人愿意嫁给我呢?重新找个女人结婚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拥有一个不爱我的女人总比没有女人强,起码不是光棍汉。 第二个现实问题是:如果离了婚,我会马上面临没有房子住、没地耕种的尴尬境地,连吃饭也成问题了。 我是上门女婿,住在女方家,在她们村,我没有土地,在我本村,虽然有一点土地,但我没房子住,两村相隔100多里路。在我娘家,我是老大,还有三个弟弟,我们弟兄之间的关系很糟糕,经常为田边地角、鸡毛蒜皮的事打闹,早成水火不相容之势。我当上门女婿后,娘家的房子自然没我的份。按我们那的风俗:你给人家上门为儿,就不能再跟娘家弟兄争家产。再说,娘家的房子本来就少,总共才四间,父母住一间,其它三兄弟各占一间,现在他们都已结婚生子,做饭,睡觉挤在一间又窄、又破、又旧的房子里,岂能容我去争夺本来就狭小的生存空间呢?另外,我的一点土地,在我走后,被弟弟们你耕一块,我种一块,早已搞得面目全非,事实上我已没地可种了。既或他们退点地让我种,可没房子住,总不能为种一点地住在旅馆里吧!如果和老婆离婚了,我自然不能住在她家,因为不是我修的房子,结婚多年我也没能力搞家庭建设,本来就受歧视。离婚后,我和她家就没有任何关系了,就是在她家住下,但我在她们村没有土地耕种,就意味着我要锇肚子。 至于孩子的问题,我还没有顾得上考虑,我现在是墙上的稻草,摇摇欲坠,吃住都成问题,那还能考虑孩子的学习和前途呢!我现在要做的就是不离婚,维持住这个家,这才是当务之急。 电视里经常看到的酒店别墅,香车美女的情景离我太远太远;俊男靓女,山盟海誓,生死之恋的场面对我来说只是美丽的神话。人家有钱花,有好房子住,不缺吃、不缺穿,对女人,可以选择爱或者不爱,而我却没有选择权。我属于弱势群体,只能想尽办法,底声下气,丢尽脸面的去拴住这个不爱我并给我戴绿帽子的老婆。我也懂爱,也渴望得到人间真爱,但我要面对现实。我不能离婚,就我目前这个处境,拥有一个不爱我的女人确实比没有女人强。 人是高级动物,有思想、有感情,人会为爱殉情,因失恋上吊,为荣誉而自杀,但猪呀,牛呀这些畜牲却永远不会发生这种事。我也不能想不开,我虽然也想过一死了之,因为活人太艰难太累了,但我死了娃昨办呢,他是我唯一的希望和寄托。在严峻的现实面前,我已丧失了尊严和自信,我不得不沉重而又无奈地骂自己:“就当我不是人,是畜牲,反正我不离婚! 听完他的述说,对其处境深表同情,具体到此案中,让合议庭无法下判。从法律层面讲应该判决离婚,但极有可能引发恶性事件,判决不离婚吧,等于是强行维持了一种没有感情的、死亡的婚姻,对女方似乎不公平。权衡再三,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判决不准离婚。 在农村,普通存在男方到女方家入赘、当上门女婿的现象,由于土地承包到户,几十年不变,男方落户女方所在村后,一般情况下,村上不会重新调整土地,男方也就没有承包地,再加上住房、经济贫困等原因,如女方起诉离婚的话,那么男方将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以后面对此类案件,如何依法办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象文中主人公那样做为一个上门女婿的生存权?又如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借此拙作,抛砖引玉,欢迎诸位同仁研究探讨。
(作者单位:宁强县人民法院 马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