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损解释”)施行,这对以往不同法院之间、甚或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在审理性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和标准混乱的现象予以了统一和规范,对增强人民法院裁判文上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有非常积极的指导意义。根据《人损解释》第三十五条,我省法院在2006年审理的该类案件,相关赔偿标准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数据确定。但在目前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损解释》适用的赔偿标准却有两个不一致的版本;公报版和年鉴版。以我省2005年统计数据为例(附表),这两个版本,同为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统计数据,但公布时间不一致,数据迥异。 现以一案例,予以对比。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陈某(男,40岁)受雇于个体运输户潘某(男,42岁,车主),为潘某驾驶陕F090××号:“康明斯”牌货车,从事货物运输。2006年8月30日下午7时,陕F090××号车载货由西乡县方向往石泉县方向行驶。途中,潘某替换陈某驾车,行至210国道1233KM处时,由于车辆严重超载且车辆制动不良,转弯时车体倾翻,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驾驶室内的陈某死亡、潘某受轻伤。9月8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9月20日,陈某的妻子岳某(40岁)、母亲胡某(62岁)、儿子陈某(16岁)等三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的雇主潘某按雇员损害规定,赔偿三原告因陈某死亡而致的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本案于2006年11月3日开庭审理,辩论终结。 根据《人损解释》的规定,该案几项主要赔偿项目对照见表二、表三。《公报》是陕西省统计局于2006年3月2日在其网站发布的;《年鉴》是同一单位编辑并于2006年5月底出版发行。相关数据,系权威机构发布的科学统计数据,均符合《人损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但适用《公报》还是《年鉴》的不同,就会导致同案情不同赔偿的差异。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并不矛盾”。统计部门对此现象明确答复。“《公报》页尾注有‘本公报部分指标为初步统计数据’,根据统计习惯,《年鉴》数据为统计部门对初步统计数据修正后确定的数据。《公报》和《年鉴》数据不符的,应以当年年鉴为准。”交警部门在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的作法,也印证了统计部门的解释。即:2004年后每年2月底或3月初,省统计局的上年度统计“公报”公布后,事故处理赔偿标准的数据,由事故处理人员在省统计局网站发布的“公报”中搜集;至当年5月底6月初,“年鉴”出版后,相关数据就依照“年鉴”调整,由上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逐级下发。汉中市公安交警支队于2006年6月6日下发的汉公交事发[2006]25号文件即循此规。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时,应依照符合《人损解释》第三十五条的“公报”或“年鉴”中公布的最新的数据作为赔偿标准,定纷止争,这是不言而喻的。但目前,省统计局将公共统计资料编辑成“年鉴”,待价而沽,其在网站仅有购书指南的广告而无相关统计数据,公众难以查询;《年鉴》定价280元/册,有的县统计部门都不一定购买,追论审理人损案件量最大的基层法院和法官,公众更是难以及时知晓。当事人对适用标准的争执、对法官的猜疑,自然而生;法官由于获取资料的途径局限和时间差异,出现“拿错刀”、“砍错人”的个案也就难免了。为此,笔者建议: 一、吁请省高级法院有关部门在百忙之中,利用区位优势和机关权威,每年在统计“公报”发布和“年鉴”出版的第一时间,采集相关数据,形成文件,尽快以通知形式下发各级法院,并在省高院网站公布相关内容,以之为下级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赔偿标准使用,这对及时消除赔偿标准不一的混乱现象,有立竿见影的作用。 二、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主张者提交赔偿标准的资料,并说明资料的来源。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赔偿标准资料或是法官自行搜集的相关资料,法官不能主观地视其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或相关司法解释理所当然的配套内容,拿来就用;而应以“存疑”的原则,将此类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公开予以质证、认证(当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标准),力求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达到规范统一的法官效果和尽可能公正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这是目前现状下,法官能做而且是应该能做到、能做好的补缺工作。
同为2005年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几项主要标准对比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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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① |
年鉴② |
| 公布或出版机关 |
陕西省统计局 |
同上 |
| 公布或发行时间 |
2006.3 |
2006.5 |
| 公布形式 |
统计局网站 |
编辑出版年间数据不上网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8272 |
7492 |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6656 |
6233.07 |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2052 |
1867 |
|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896 |
1618.05 |
| 职工平均工资 |
14796 |
13024 |
| 获取途径 |
当事人提交 |
办案人员搜集文件,见2006年6月6日市交警支队汉公交事发【06】25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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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为《2005年陕西省国民经济河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中简称为《公报》。 ②为《2005年陕西省年鉴》。文中简称为《年鉴》。
(作者:勉县人民法院 孙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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