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该法规定要求一并执行加处罚款的,人民法院对加处罚款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执行,是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本文简述之。 一、申请执行加处罚款的条件 加处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一项措施。其性质类似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逾期纳税征收的滞纳金,但其惩罚性远远大于滞纳金。行政机关因无权强制执行权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并同时要求执行加处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 2、行政处罚决定中必须有罚款的内容,其他各类行政处罚决定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等,不适用加处罚款。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明确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应指明代收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帐号等内容。国务院发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依照此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中未明确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要加处罚款,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要求执行加处罚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对加处罚款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加处罚款,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之一,但从属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不合法,则加处罚款自然无效。应当先审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如合法,才审查加处罚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行政处罚决定中并无罚款内容而加处罚款的,则加处罚款明显不合法,对加处罚款合符合条件,但其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的,应当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对加处罚不予执行。 三、对加处罚款的计算期限及执行 1、计算期限,即加处罚款应自何时起计算至何时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复议和诉讼中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以及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应自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之后,开始计算,直到实际缴纳罚款之日止。如当事人缴纳了部分罚款的,只能按未缴纳部分计算加处罚款;如果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申请并经行政机关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不再计算加处罚款。 2、加处罚款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由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加处罚款比例太高,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逾期纳税的滞纳金为每日万分之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加处罚款比税收滞纳金高近百倍。如罚款一万元,当事人逾期一个月不缴纳,加处罚款则为九千元,当事人根本承受不了。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又普遍存在着以罚款为目的的滥用职权现象,但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关证据,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标准较宽。因此,对加处罚款的执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多做协调工作。只要当事人认识到逾期缴纳罚款是违法行为,并自动履行了罚款的,对加处罚款数额,应动员行政机关放弃一部分,促使双方和解,以化解矛盾,促进官民和谐。
(作者单位:南郑县人民法院 詹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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